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理论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正面临严峻挑战,其赖以存在的根基已出现根本性的动摇。展望未来,唯有构建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方能根本性地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难题,显著提升农村养老保障的质量。
一、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客观约束
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家庭养老始终占据着养老方式的主体地位。这一现象源于农业时代老年人在家庭中所处的尊贵地位及其权威,它是数千年来自给自足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同时也体现了东方的传统观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城市职工实施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但农村地区的养老依然主要依靠家庭,而那些无子女的老年人则由社会来承担养老责任。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传统因素的作用,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我国采取了以城市为核心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在国家财政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我们不得不优先确保城市的社会福利。过去,由于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并且集体经济的保障作用,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得以持续存在。然而,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程的加速,农村家庭在养老保障方面遭遇了愈发显著的冲击,其作用逐渐减弱。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并未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得到相应的提升,反而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农村养老保障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村家庭在养老保障方面所遭遇的难题具有其客观上的必然性,影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
农村家庭结构的变迁导致了养老基础的动摇。根据国际普遍的界定,家庭系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单元,且具有长期稳定的特性。传统家庭模式往往以“三代同堂”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为主,肩负着家庭成员的全部生产与生活责任。社会进步的步伐,尤其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化趋势,使得家庭在承担社会角色上发生了变化,其社会职能逐步被国家及社会所分担,家庭仅保留了诸如抚养和教育、赡养和照顾等基础功能。随着人们思想价值观的持续演变,青年人独立性的提升和生产生活节奏的加速,家庭内部的凝聚力有所减弱,导致大家庭逐渐走向解体,而核心家庭则逐步占据主导地位,老年家庭和单亲家庭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这种转变并不仅限于城市,随着农村生产的社会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这种影响也逐渐波及到农村地区。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家庭人数逐渐减少,1990年每户平均有4.8人,到了2000年这一数字降至4.2人。与此同时,老年人口的家庭数量却在持续上升。根据1995年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我国农村地区中,家庭成员不超过3人的老年家庭占比达到了19.69%。而根据最新的调查数据,某些农村地区中,老年家庭的比例已经接近一半。可以预见到,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效果的显现,农村家庭的规模将逐渐减小,而老年人口家庭的比例将持续增长。这种家庭规模与结构的变动导致家庭可供养老的资源减少,养老能力也随之降低。再加上部分子女养老意识的淡薄,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极大地削弱了家庭养老的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其存在的基础。
农村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给家庭养老保障带来了巨大压力。我国现已步入老龄化社会,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0%,达到约1.3亿;预计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增至2.31亿,占比达到16.0%;而到2050年,这一比例将攀升至26.1%,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12亿。人口老龄化现象导致劳动适龄人口数量下降,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这一现象不可避免地对经济增长及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并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占据了全国老年人口的大多数(目前占比超过70%),达到约9000万人,这一比例已超过城市人口,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老年村”的现象。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向城市,使得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这导致农村的老龄化程度比城市更为突出。如此一来,农村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同时,农村养老保障的负担也变得更加沉重。据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农村平均每8名劳动力需要照顾一位老人,而到了2050年,这一比例将上升至每2.5名劳动力需要赡养一位老人。这导致老年人在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护方面面临困难,进而不可避免地会降低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加剧家庭及社会矛盾,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有所减弱,这影响了家庭养老的经济根基。自1978年起,我国实施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并构建了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从而使农民能够切实享受农业经济的收益,为农村家庭经济的运行及其保障功能的发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农村养老面临诸多限制,难以仅靠土地来提供保障。一方面,现行的土地分配制度以人口数量为基础,这使得土地权利的分配时刻受到变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土地的周期性调整对土地使用权造成了严重的不稳定性。再者,人口持续增长导致人均可耕地面积日益减少,与此同时,农产品价格持续攀升,销售价格却不断走低,这导致土地收入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再加上农业生产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土地收入的波动性极大。因此,仅依赖土地收入,是无法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土地与养老金不同,其价值需通过辛勤劳作来体现。老年人因年迈体弱,往往需他人代为耕种。然而,随着农村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这种代耕方式有时会遇到阻碍。鉴于土地作为家庭养老经济基础的固有不足,以及其作用发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难以成为养老保障的核心。
二、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理论分析
从战略高度审视,我们应着力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这无疑是破解农村养老难题的关键所在。
部分人觉得在我国乡村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障的条件尚未达到最佳状态,原因在于参照发达国家的先例,乡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常是在国家进入成熟发展阶段后才开始广泛设立的;推行乡村社会保障被视为工业收益向高级阶段反馈的关键举措,并且它首先在农业雇佣工中推广,随后逐步覆盖所有农民。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工业领域的盈余尚未充分实现向农业领域的回馈。尽管这种看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尽管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发展水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相关研究指出,不同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并未形成所谓的“统一”经济标准,更不存在一个通用的模式。实际上,只要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能力构建适合自身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我国整体经济状况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规模迅速扩张,国内生产总值(GDP)已攀升至世界第六位,综合国力也初步具备了支撑公民基本社会保障的条件。此外,我国的国情与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的农民普遍比城市居民更富裕,他们不仅拥有耕种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牲畜和农业资源。我国情形恰好相反,农民通过小规模家庭经营所获得的收入极为有限,众多家庭无力购置大型生产资料,甚至有的家庭连基本的温饱都难以保障,因此,他们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尤为迫切。此外,我国目前实行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并非必然的合理选择,它实际上是城乡差异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实际情况。在当前推进探化改革的背景下,维持农村居民依赖传统家庭养老保障的做法,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还与社会公平的价值观相悖。特别是考虑到自建国以来,农业对工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所承担的沉重负担,我们更应迅速推进农村养老的社会化进程。
当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构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未来的某个阶段,我们可以采取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模式来实施,但思想上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未来发展应当以社会保障为主导,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基于此,我们应当致力于创造有利条件,并积极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地区,尝试构建农村养老、医疗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三、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涵盖了养老保险、老年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老年服务事业等多个方面,构成了养老保障的完整架构,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石与核心。在当前阶段,构建这一养老社会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